完善版权治理体系 筑牢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基
文著协举办“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版权合规建设”论坛
张馨宇 |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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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传媒商报讯  5月23日,在中宣部版权管理局主办的第十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版权合规建设”分论坛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主办,同方知网协办,西南大学、北京印刷学院、浙江传媒学院、重庆理工大学和云南民族大学提供学术支持。论坛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入端和数据训练版权合规建设、相关政策法律适配等议题展开讨论。论坛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驻会副总干事赵红仕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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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作品授权许可 明晰平台责任边界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迁在《使用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是合理使用吗?》视频演讲中,论述了使用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王迁指出,建立语料库需对海量作品进行复制,无论该复制是为了人类学习还是机器学习,若未经许可且未产生新价值,单纯以“学习”为由主张“合理使用”在法理上难以自洽。国际立法趋势正呈现分化与回调态势。欧盟曾推行“选择退出”机制,但因轻视作者权利而暂停;巴西与印度除了教育或科研的情形例外,均倾向于要求支付报酬;英国在作家群体的强烈抗议下,放弃了宽泛的版权例外条款,转而支持由双方协商;美国版权局认定商业性训练超越合理使用界限,白宫的《国家政策框架与人工智能》亦主张通过许可框架解决版权,而非直接修改法律。反观我国立法,王迁借用《三体》中“不要回答”的故事情节发出警示:建议立法者审慎行事,切勿在法律中“一刀切”地将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行为规定为合理使用。这不仅不符合法理,更可能切断权利人与企业的谈判空间。因此,他呼吁人工智能与权利人双方通过市场机制达成许可,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江闽松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江闽松在《AI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演讲中重点分享了对AI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的认识。与传统网络平台不同,AI平台具有内容和服务相互融合的双重属性,其责任界定需在沿袭传统法律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技术特性进行创新探索。当前AI平台版权侵权已有多个司法实践案例,他横向对比了广州奥特曼案、杭州奥特曼案、长沙庆余年案以及上海美杜莎案等四个典型案件的基本案情和判决要点,认为AI平台的责任认定正逐步形成一套“阶段注意义务”体系。在事前,平台虽无普遍性主动审查义务,但需根据其经营模式、技术能力、收益关联等因素,履行合理的预防侵权注意义务,如对用户信息进行审核、建立版权投诉渠道、公示通知方式等等。在事后,则严格遵循“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即在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以避免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深入分析AI平台的侵权责任,有利于AI平台明确权利与义务,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张玉国

关于AI与版权保护,在华国际出版商联盟(IPCC)创始主席、励讯集团大中华区高级副总裁张玉国在题为《关于人工智能与版权保护的三个问题》演讲中提出三个问题:出版商不免费开放内容,阻碍了AI技术发展吗?“选择—退出”是灵丹妙药吗?内容授权是非常困难的事吗?三个问题层层递进,表达了他对人工智能使用作品版权保护的鲜明态度。他认为,生成式AI并非AI的全部。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热度空前,但多位科学家指出:AI在医疗、交通等领域的应用更为深远,且生成式人工智能目前面临信任、能耗及版权等多重挑战,甚至出现泡沫破裂的风险预警。AI的发展不能建立在牺牲版权的基础上。其次,“选择—退出”机制并非解决版权争议的灵丹妙药。该机制将责任倒置给权利人,实操困难重重,英国政府已吸取教训放弃此模式。事实证明,内容授权并非不可逾越。以励讯集团为例,其通过负责任的网络爬取和透明授权,成功推出多款AI产品,实现了与内容供应商的共赢。因此,“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高质量数据源于人类创造,AI的发展必须尊重知识产权。面对AI产业远低于创意产业的巨大经济贡献差距,我们应做理性的乐观派:让AI“退烧”、给AI祛魅并针对AI“进补”,在保护版权的前提下推动技术健康发展。

聚焦数据使用与治理 共探版权合规生态

戴瑾茹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戴瑾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合规的政策法律适配:问题、案例与方向》演讲中指出,2025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近600件涉AI生成图片批量维权案件,揭示了当前版权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在司法实践中,核心争议在于AI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李某某诉广州某学院案以及王某诉广州某公司案为例,如果生成过程由AI自主完成,用户没有对生成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实质性创作加工,也就是没有体现用户独特的个性和创造力,则不构成作品。对于如何鉴别AI生成内容,广州互联网法院确立了“三步审查法”,重点审查权利标的原件真实性、作者创作能力及内容合理性。若底稿缺失、创作逻辑不符或作者短期内大批量产出,可推定为AI生成。2025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AI生成物著作权纠纷案件,超7成由商业维权公司提起,他们通过囤积大量AI生成物抢占市场先机,而不将作品投入使用。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确立了这样的裁判原则:以维权营利为主要目的、囤积AI生成内容并借此诉讼营利的行为违背著作权法宗旨,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

AI视频侵权同样存在产业风险。随着AI换脸、二创视频等低成本技术普及,产业链化侵权风险加剧。司法面临侵权隐蔽、法律适用复杂等难点。对此,必须坚持使用影视作品核心要素及营利性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底线,明确MCN机构与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未来治理将构建“技术标识—监管问责—社会共治”三位一体的强制标识体系,确保内容可溯源。人工智能版权治理需坚持“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核心原则,通过法律与技术的协同适配,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向善、守法发展。

谢磊

同方知网数据要素与数字出版中心(学术出版研究院)总经理谢磊的演讲围绕《数智融合时代数据要素流通的合规路径与政策建议》展开。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对高质量、合规数据的需求日益迫切,但数据流通仍面临权属不清、标准不一、信任缺失等多重挑战。数据确权缺乏全国性操作指南,地方登记体系互认困难;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失控风险,供需双方在授权边界、收益分配等方面难以达成共识,制约了数据价值释放。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知网依托自身在版权管理与数据治理方面的积累,探索出一条“数据评估—数据治理治理—交易运营”的数据要素全流程服务。通过建立作者授权服务中心,推动版权合法授权与转授权;同时,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合规评估;并运用OCR识别、版面分析等技术对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深度治理,形成可交易、可追溯的数据产品。知网已与上海数据交易所共建数据要素联合创新实验室,推出数据产品登记服务,并与多家出版机构合作推进数据资产化。谢磊建议,我国应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合规指引与价值评估标准,推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构建权责清晰、安全可控、互利共赢的数据要素生态体系。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张洪波发表《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使用版权合规治理路径》演讲。他强调,国家层面高度重视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和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从“数据二十条”强调保障权益、合规使用,到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提出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版权制度,再到“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政策导向一脉相承,旨在明确AI产业版权治理责任,推动行业依法发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也为数据合法来源和版权保护划定了红线。

针对AIGC版权合规治理路径,文著协在高质量完成有关部门委托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基础上,主张秉持著作权法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公平诚信原则,认为将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和数据训练“一刀切”归为“合理使用”,存在正当性缺失、公平性失衡、可行性不足等缺陷,容易导致新的社会不公平。张洪波建议,修改《著作权法》,增设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定许可制度,建立版权补偿金机制;同时建立强制披露制度,要求人工智能行业依法履行标识义务,并建立健全版权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此外,权利人、内容生产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加强协作。

张洪波强调,作为我国唯一法定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文著协将继续切实履行法定许可报酬收转的法定职责,今后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与产业界及内容生产者的紧密联系,高度关注人工智能全产业链的版权合规与数据供给;二是征集各方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三是加强技术运用,建立优秀作品库,推动人工智能版权合规规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人身财产两权兼顾 人与AI和谐共生

交流研讨环节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许可与法律部副主任刘雅婕主持,浙江传媒学院出版学院院长崔波、北京印刷学院出版学院副院长叶文芳、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副院长韩毅和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静等四位嘉宾聚焦“权利人与AI如何和谐共生”,展开深度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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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波指出,AI改变了内容创作逻辑,当前主要矛盾已从简单侵权转向AI对风格与叙事套路的学习,突破了现有法律定义。她主张跳出对抗思维,强调人类独有的思想与判断力是AI无法替代的,二者应是共生关系。叶文芳强调,AI时代,存在权利人身份与使用者身份的冲突,以及出版业高质量版权资产保护与AI发展的矛盾。她引用英国调研数据,指出大多数权利人倾向于加强法律保护,反对简单的合理使用,应当严格保护版权资产,以维护文化多样性。

韩毅从技术演进角度分析,认为AI本质是辅助检索与查漏补缺,不能主导人类思维。应建立“人智交互”的共生关系,通过意义共建与责任共担,构建负责任的知识生产生态。杨晓静则认为深层矛盾在于AI训练对海量数据的需求与版权排他性的冲突。她建议采取分层治理策略,即“合理使用+退出机制”,将选择权交还权利人,让市场决定作品价值。

针对利益分配,专家们探讨了法定许可、补偿金制度及版权池等方案,一致认为应在保障数据使用透明度与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兼顾产业发展与权益保护的平衡之道。

与会嘉宾围绕论坛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对话,就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版权合规治理形成了广泛共识。张洪波在总结发言中指出,针对人工智能发展对著作权法律法规修改提出的现实挑战,我国应积极推动国家层面跨部门协作,出台关于加强人工智能版权保护和促进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核心目标是将广泛的社会共识和合理的产业诉求转化为有利于产业发展、权利人保护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支撑,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明确的版权合规指引和立法方向。

责任编辑:张馨宇

复审:穆宏志

终审:马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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